为加强我系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yl6809永利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哲学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并充分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要坚持依法行政,制度管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常抓不懈。
第三条 系党总支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为加强系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成立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按照公司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 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三) 推进系务公开,收入及分配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 对本系的违法违纪案件,在纪委和监察处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作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工作。
(五) 经常教育师生员工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 开好每年两次的系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上对照检查、提高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于会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
(八) 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每学期听取本级纪检委员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有利其工作的条件。
(九) 每学期末对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五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本系实际,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系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系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一班人”的思想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 组织对本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抓好有关各项工作的落实,发现情况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汇报。
(四) 认真阅处师生反映本系在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和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来函、来访;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
(五) 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亲自抓好或配合做好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 以身作则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yl6809永利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法规。在遵纪守法方面管好自己和家属,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发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及其他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工作和有关干部、教师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重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实际经常检查分管部门(工作)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情况;每学期至少向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汇报一次分管工作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情况。
(三) 认真对待群众反映分管部门(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和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及时向系党政正职汇报外,要认真作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积极配合系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找线索,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 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的有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有不廉洁的行为,要理直气壮地予以批评、教育,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五) 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yl6809永利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学校、系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在干部任免、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推荐出国人选、评选先进和年终考核等活动中,在经费使用、奖酬金发放、物品采购、申报项目和人才招聘等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办事要注意走群众路线,增加工作透明度,不谋私利。在廉洁自律方面要管好自己和家属,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第七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责任考核。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以及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组织一次。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系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系领导班子成员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作述职报告时要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系党政正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按《yl6809永利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的处理。系党政副职及其他领导成员违反本细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及格、建议学校免去其职务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分管部门(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抓、不管,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学校、系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群众反映所分管部门(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法规、制度或有不廉洁行为,不过问、不按规定予以纠正或上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本人或授意、指使下属有关人员违反审计、招生、申报成果、推荐先进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四) 本人或授意、指使下属有关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不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或挪用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的;
(五) 不廉洁自律,利用工作便利牟取私利、收受红包、礼品和有价证券,或对家属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或包庇、纵容的。
第十条 系副科级以上干部、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正、副所长等,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须做好的工作、承担的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的范围,参照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哲学系党总支
二OO五年九月